自2026年8月1日起关于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过程录音、录像的新规定
- 18 / 09 / 2026 -

自2026年8月1日起关于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过程录音、录像的新规定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和智能手表等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日益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常用工具。在司法活动中,于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中使用此类设备,要求在个人、组织的信息获取权与维持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的庄严性、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审判独立、公正、客观原则之间实现平衡。

为完善对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中电子设备使用和录音、录像活动的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30日颁布第12/2026/TT-TANDTC号通知,规定法庭审理、庭务会议的内部规则以及对法庭审理、庭务会议过程进行语音录制和图像录制的事项。该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02/2017/TT-TANDTC号通知,同时补充关于在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中实施录音、录像时相关主体应遵守的原则、范围、条件和责任的具体规定。

1. 完善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中使用电子设备的法律框架

第12/2026/TT-TANDTC号通知第1条规定了组织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的原则、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的内部规则,以及对其过程进行语音录制和图像录制的事项。

就适用对象而言,第12/2026/TT-TANDTC号通知第2条确定了较为广泛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委员会、审判长、其他诉讼实施人员、诉讼参与人、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的旁听人员,以及法院解决和审理案件、事项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不仅规定了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的内部规则,还针对携带和使用电子设备,以及对法庭审理、庭务会议过程进行语音录制和图像录制,建立了具体的管控机制。

2. 管控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中电子设备的携带和使用

第12/2026/TT-TANDTC号通知第4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中电子设备的使用进行管控。据此,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的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将能够传输、收集、处理、存储、交换数字信息或数据的设备带入法庭审理或庭务会议,包括电话、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手表,或者其他具备录音、录像、发送或接收电子信号功能的设备,但经审判长或庭务会议主持人允许的除外。

对于诉讼参与人,使用电子设备查阅案件卷宗、资料、证据,参加在线审理,或者对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过程进行语音录制和图像录制,必须遵从审判长或庭务会议主持人的指挥。

该规定体现了审判长或庭务会议主持人在维持秩序以及保障诉讼活动严肃、依法进行方面的主持作用;同时要求诉讼参与人按照获准的目的使用电子设备,不得影响审判、案件或事项的解决,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3. 关于法庭审理过程录音、录像范围和条件的具体规定

第12/2026/TT-TANDTC号通知补充了关于对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过程进行语音录制和图像录制的范围及条件的具体规定。

根据第12/2026/TT-TANDTC号通知第4条第4款,语音录制仅可在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进行期间实施;图像录制仅可在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开庭时,以及宣判或公布决定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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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时间内对审判委员会或法官进行录音、录像时,实施人必须取得审判长或庭务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对其他诉讼实施人员或法庭审理、庭务会议的参与人进行录音、录像时,必须同时取得被录音、录像人员以及审判长或庭务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该规定旨在保障诉讼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限制录音、录像被用于不当目的,或者对案件、事项的解决过程造成影响。

4. 管控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的直播以及录音、录像信息的使用

除规定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中录音、录像的范围和实施条件外,第12/2026/TT-TANDTC号通知还对信息的提供和使用作出限制,以保障案件、事项的审判和解决能够客观、依法进行。

据此,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的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进行现场直播或网络直播。此外,上述主体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传播影响案件、事项审判和解决的独立性、公正性及客观性的信息;不得侵犯被告人、被害人、当事人或案件、事项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不得违反法律关于保密的规定。

同时,使用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过程的语音录制和图像录制结果时,必须确保准确、真实,不得歪曲所记录的信息内容;不得使用该等结果侵害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第12/2026/TT-TANDTC号通知的新规定,有助于在数字化转型以及司法活动透明度要求日益提高的背景下,完善对法庭审理及庭务会议中录音、录像活动的管理机制。正确适用这些规定,将有助于保障个人、组织的信息获取权与维持审判活动的庄严性、独立性及客观性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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