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电子环境诉讼程序——诉讼参与人需要注意的新规定和重要事项
- 25 / 09 / 2026 -

法院电子环境诉讼程序——诉讼参与人需要注意的新规定和重要事项

在数字化转型正于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迅速推进的背景下,司法活动也在逐步转变,以满足改革、现代化以及提高服务民众和企业效率的要求。

为满足上述要求,2026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颁布第01/2026/NQ-HĐTP号决议,规定法院电子环境诉讼程序,该决议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这是首份对电子环境中开展诉讼活动的程序和方式作出较为全面规定的法律文件,涵盖电子账户的注册和使用、提交起诉状、交付资料和证据、发送和接收诉讼文书,以及通过法院信息系统实施其他诉讼交易。

I. 法院电子环境诉讼程序的新规定

1. 完善电子环境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

争议解决实践表明,尽管许多交易已经完全在数字环境中进行,但发生争议后,相关主体仍须将电子资料打印成纸质卷宗提交法院;诉讼文书主要通过直接方式或邮政服务交换;许多程序仍依赖传统行政方式。经营活动数字化进程与诉讼开展方式之间的差距造成了诸多困难,延长了案件、事项的解决时间,并增加了诉讼参与人的成本。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颁布第01/2026/NQ-HĐTP号决议,不仅是为了增加一份新的指导文件,还有助于完善司法活动数字化转型的法律框架。电子环境中实施诉讼交易的整个流程首次得到较为完整的规定,包括注册电子账户、主体认证、发送和接收诉讼文书、交付资料和证据,以及确定电子交易发生时间和诉讼参与主体的责任。

从立法角度而言,这是一项重要转变。《2023年电子交易法》确认,电子数据不会仅因以电子形式呈现而被否定法律效力;第01/2026/NQ-HĐTP号决议则在诉讼领域将该原则具体化,建立了在法院解决案件、事项过程中接收、交换和使用电子数据的机制。换言之,该决议有助于衔接电子交易法与诉讼法,保障数字化转型条件下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2. 在电子环境中实施诉讼程序的新要点

在既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第01/2026/NQ-HĐTP号决议显著扩大了可以通过法院信息系统实施的诉讼活动范围。与传统方式相比,这不仅是交易形式的变化,也是整个诉讼过程组织和管理方式的变化。

其中一个重要新要点是,诉讼参与人可以使用电子账户与法院进行多种交易,例如提交起诉状、申请书,发送资料和证据,接收诉讼文书,以及依法行使其他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将上述活动集中在统一的电子系统中,有助于显著缩短材料处理时间、减少出行成本,并提高案件、事项解决过程的透明度。

但是,电子账户并不仅是辅助交易的工具。在数字诉讼环境中,电子账户还是确定交易实施主体、记录交易发生时间以及确立诉讼参与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因此,电子账户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保障应当被视为一项法律义务,特别是对于由多名人员共同处理工作的机关、组织和企业。

另一项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新规定,是通过电子方式交付资料和证据的机制。在当前争议中,证据已不限于纸质合同或传统凭证,而是越来越多地形成于电子邮件、系统数据、交易日志、数字签名、短信或云计算平台存储的数据。法律允许通过法院信息系统提交这些数据,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了更多便利,同时也真实反映了现代交易实践。

但是,需要明确区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和电子数据的证明价值。法律承认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所有电子数据当然成为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对案件、事项的证明价值。因此,对于电子数据,法院仍须审查其形成来源、完整性、可认证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之后方可评估其证据价值。

实践表明,不少企业仅保存电子邮件的PDF文件或打印件,却未保存原始数据、收发日志或相关技术信息。发生争议且另一方否认交易内容时,证明资料真实性可能面临诸多困难。因此,随着电子数据在诉讼中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数据管理和存储要求也变得前所未有地重要。

此外,确定电子数据的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也值得关注。这是判断诉讼参与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在民事诉讼中,上诉、投诉、交付证据或履行法院要求等多项诉讼权利均受严格期限约束。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确定电子数据发送和接收时间的机制,不仅有助于减少程序争议,也能保障诉讼参与各方的透明度和法律安全。

II. 诉讼参与人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第01/2026/NQ-HĐTP号决议允许在电子环境中实施多项诉讼活动,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主体只需改变材料的发送和接收方式。事实上,电子诉讼对信息治理、数据管理以及诉讼权利义务的组织实施提出了全新要求。如果未能及时适应,电子诉讼方式带来的利益可能因使用过程中的错误而被抵消。

1. 主动适应电子诉讼方式

电子诉讼带来的最大变化之一,是从直接交易机制转向通过法院信息系统进行交易的机制。这要求诉讼参与人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习惯。

过去,许多当事人习惯于等待法院送达纸质文书或直接通知后再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但是,在注册通过电子方式参与诉讼后,定期检查电子账户、关注法院通知并及时回应诉讼要求,成为诉讼参与人自身的责任。长期不检查账户或不更新系统通知,可能导致错过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从而直接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而言,电子账户管理更需要得到重视,因为实践中许多企业安排多人共同使用或管理服务于法律活动的账户。如果没有明确的权限分配机制,人员变动或工作交接不完整可能导致遗漏法院通知,并在案件、事项解决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企业应当颁布电子诉讼账户内部管理流程,明确账户监控责任人、访问权限分配机制、收到法院通知后的处理流程,以及完整保存电子交易历史的责任。这是一项简单但对于减少程序错误具有重要意义的措施。

2. 管理电子数据并控制诉讼期限

电子诉讼影响最大的内容之一,是电子数据日益成为民事、经营和商业案件中的主要证据来源。这意味着个人和企业管理证据的方式也必须随之改变。

根据咨询及参与解决争议的实践可以发现,许多企业仍保持仅保存合同、电子邮件或短信PDF文件或打印件的习惯,而未重视保存原始数据或相关技术信息。发生争议时,法院可能会审查多项因素以评估电子数据的证明价值,例如形成来源、数据完整性、可追溯性、创建时间信息或数据传输过程。如果这些数据未得到完整保存,证明将面临诸多困难,特别是在另一方否认交易或声称数据已被修改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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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业不应仅关注以电子形式存储资料,还需要建立能够保障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发生争议时可以进行核对的数据治理系统。在许多情况下,保存交易日志、服务器数据、数字签名认证信息或其他技术信息,其价值不低于电子资料本身的内容。

除数据管理外,对诉讼期限的控制也需要得到特别重视。诉讼文书通过法院信息系统发送时,电子数据的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将成为计算多项重要诉讼期限的依据,例如修改、补充起诉状,交付证据,上诉,投诉或履行法院其他要求的期限。因此,诉讼参与人需要主动保存电子交易确认通知,同时建立重要时间节点跟踪机制,以避免错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3. 为数字诉讼模式做好准备

电子诉讼的发展表明,企业的法律管理活动也需要向数字化方向转变。过去,材料准备通常仅在争议发生后进行;但在数字环境中,数据和证据管理需要从交易订立和履行之时起开始实施。

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言,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数据存储流程,规范数字签名的使用,分配电子账户管理权限,并建立定期备份数据的机制。同时,法务、信息技术和其他专业部门需要密切配合,以确保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数据在发生争议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看出,电子诉讼不仅是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交易方式的变化,也对企业法律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数据已经成为重要资产及审判活动中常见证据来源的背景下,企业的数据治理系统越完善,在法院面前证明自身合法权益时就越具有优势。

结论

颁布第01/2026/NQ-HĐTP号决议标志着越南完善电子环境诉讼程序法律框架的重要进展。该决议不仅为法院活动应用技术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基础,还有助于落实司法领域数字化转型的方针,推动建设以服务民众和企业为中心的现代、透明司法体系。

但是,也需要认识到,诉讼活动的数字化转型并非仅仅以电子卷宗取代纸质卷宗,或者将直接交易转为在线交易。电子诉讼模式的核心价值,在于改变整个案件、事项解决过程中信息的组织、管理和利用方式。随着电子数据日益成为常见证据来源,数据治理、保障信息完整性以及控制电子交易的要求,将成为法律管理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对于个人而言,主动了解并遵守新规定有助于保障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同时限制使用电子交易方式所产生的风险。对于企业而言,建立数据管理机制、规范电子证据存储流程、控制电子账户使用以及提高法务团队能力,不仅是为了满足诉讼法的要求,也是在数字化转型遍及各经营领域背景下的有效风险管理方案。

可以预见,随着电子交易、电子数据和数字司法法律的不断完善,电子诉讼的适用范围将在未来继续扩大。司法活动数字化转型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在此背景下,个人、企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优势,不仅取决于法律论证或诉讼技能,还取决于在争议发生之前管理数据、证据及控制诉讼期限的能力。因此,主动为数字诉讼模式做好准备已不再仅是建议性的选择,而是数字司法时代个人、企业和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管理能力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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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与诉讼律师:Nguyễn Thị H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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