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在民事争议解决中的适用——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判例新要点及注意事项
- 28 / 09 / 2026 -

判例在民事争议解决中的适用——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判例新要点及注意事项

2026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颁布公布新判例的决定,该等新判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适用。继续发展判例体系不仅反映了通过审判实践完善法律的要求,也有助于提高争议解决活动的稳定性、统一性和可预见性。对于民事、经营及商业争议,新判例中确立的多项法律论证可能直接影响各方权利义务的确定、证据评估方法,以及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相关规定的方式。

I. 2026年公布判例批次的新要点

2026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颁布第162/QĐ-CA号决定,公布08项新判例,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此次判例公布继续确认判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及增强司法活动可预见性方面的作用。

通过研究上述新判例,可以看出三个突出趋势。

第一,加强对国家管理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同时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中,第90/2026/AL号判例尤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该判例中明确了法院审查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合法性的权限,包括土地使用权已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第二,强调根据法律关系的实质解决争议,而非仅依据交易或行政决定的形式。这一思路贯穿2026年公布的多项判例,清楚体现了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目的解释法律,并在审判活动中保障实质公平的趋势。

第三,继续确认判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作用。在多项法律规定得到修改、补充的背景下,判例成为帮助法院按照统一方法适用法律的重要工具,同时也为律师、企业及诉讼参与主体预先评估法律风险和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策略提供依据。

总体而言,此次公布的08项新判例不仅增加了服务于审判活动的判例来源,也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展判例思维的转变。重点不再是解决单一法律空白,而是形成能够统一适用于多类争议的审判原则。

II. 新判例对于民事争议解决及统一法律适用的价值

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判例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判例建设和适用思维方面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以往判例主要集中于解释存在多种理解的法律规定,而本批判例则更加侧重于形成能够统一适用于多类争议的审判原则。

1. 第90/2026/AL号判例——完善土地使用权证书合法性监督机制

在2026年公布的判例中,第90/2026/AL号判例是对土地争议解决实践影响较大的判例之一。该判例的价值并不在于解决某一具体案件,而在于明确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与法院审查土地使用权证书合法性时的司法权限之间的界限。

该案件源于主管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已经颁发给他人的土地面积发生重叠。证书颁发后,土地使用权继续被转让给第三人。发生争议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资产已经转让是否导致法院丧失审查该证书合法性的权限。正是各审级法院之间认识上的差异,促使审判委员会选择该案件发展为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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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例的核心价值在于,审判委员会明确区分了两种独立的法律机制。一方面,是土地管理机关根据《土地法》收回证书的权限;另一方面,是法院在解决案件时审查行政决定合法性的权力。两种机制的依据、目的及适用权限不同,不能混同。因此,土地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未规定收回证书,并不意味着法院丧失审查已经颁布的行政决定合法性的权力。

在以往审判实践中仍存在多种不同观点的背景下,这一论证具有特别意义。如果仅因土地使用权已转让给第三人而拒绝审查证书的合法性,违法颁布的行政决定便可能继续存在,并成为后续多项交易的依据。第90/2026/AL号判例确认了通过审判活动监督行政决定合法性的原则,从而有助于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及土地管理的一致性。

2. 第87/2026/AL号判例——完善担保财产处理原则并保障交易安全

第87/2026/AL号判例旨在统一担保交易法律的适用,尤其是处理担保财产时确定受偿优先顺序的原则。在信贷和商业关系日益复杂、多个主体同时对同一财产享有权益的背景下,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该判例的核心要点是,优先受偿权并非自提起诉讼、处理担保财产或参加诉讼时产生,而是自担保交易生效并依法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时确立。因此,正确确定担保权形成和完善的时间,是决定对同一财产享有权利的各主体之间优先顺序的依据。

3. 统一对诉讼法的认识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第86/2026/AL号判例,该判例涉及在经营、商业案件中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的依据。该判例源于实践中多家法院对“新情节”概念以及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条件存在不同理解。有些案件仅因出现一份审判过程中未使用的资料,便将其视为再审依据;另有些案件虽发现可能改变案件性质的情节,法院仍不接受重新审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这种不一致同时影响判决的稳定性和当事人获得公平保护的权利。

除第86/2026/AL号判例外,第85/2026/AL号判例和第88/2026/AL号判例进一步补充了关于确定诉讼参与主体的重要原则。尽管产生于不同领域,两项判例均源于一个共同现实,即遗漏或错误确定相关权利义务主体,可能导致案件未得到全面解决,影响判决效力,并在日后产生新的争议。

对于第85/2026/AL号判例,审判委员会明确了在共同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中,必须完整确定参加诉讼的所有保险企业。这不仅是程序问题,还直接关系到各保险企业权利义务的范围,以及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能力。如果遗漏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主体,判决可能无法彻底解决全部争议关系,进而引发新的诉讼并增加各方的诉讼成本。

第88/2026/AL号判例则从婚姻家庭争议中保障人身权的角度处理问题。审判委员会并未否定授权代理人的作用,但同时确认,对于与人身权紧密相关的法律关系,特别是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授权不能消除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之人的直接责任。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一贯立场:在民事诉讼中,确保案件参与主体正确,不仅是遵守诉讼程序的要求,也是法院充分评估人身因素、儿童权益及公共利益的条件。

4. 从解决具体案件到塑造法律适用原则

研究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全部08项判例可以发现,审判委员会选择这些案件并非仅因争议复杂,而是因为每个案件均提出了在实践中可能产生多种理解和不同适用方式的法律问题。换言之,判例的价值不在于对各当事人的解决结果,而在于从案件解决过程中提炼出的法律原则。

对于第83/2026/AL号判例,问题并非仅是保险企业在某一具体案件中的赔偿责任,而是当主管机关无法确定损害行为人时,如何统一理解保险企业的责任范围。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在肇事者逃逸或身份无法确定的交通事故中。如果采取机械方式,无法确定损害行为人可能成为拒绝保险责任的依据。但是,审判委员会采取了不同方式,即评估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以及立法者建立损害受害人保护机制时的意图。正是这种依据法律调整目的的处理方式,使该判例超越单一案件范围,成为未来多项类似争议的指导依据。

第84/2026/AL号判例则反映了审判活动的另一层面,即在尊重各主体自主决定权与保护法律优先保障的特殊利益之间实现协调。尽管该判例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审判委员会的论证不仅对收养关系具有意义,还表明一贯观点: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关系,法律适用不能仅依据各方意愿,还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律的人道主义目标以及需要保护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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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83号至第90号判例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进行审视,可以发现审判委员会正在遵循三大方向。

第一,强调根据法律关系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这一思想贯穿第90号关于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判例、第87号关于担保交易的判例以及第83号关于保险责任的判例。在所有情形下,审判委员会均选择依据所产生关系的法律实质解决争议,而非仅依据交易形式或文件名称。

第二,保障法律关系稳定性与维护正义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一思路清楚体现在关于再审程序的第86/2026/AL号判例以及关于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第90/2026/AL号判例中。审判委员会并未绝对化任何价值,而是始终在民事交易稳定性要求与纠正国家管理或审判活动中严重错误的责任之间寻找平衡点。

第三,提高司法活动的可预见性。这可能是2026年判例公布批次最重要的价值。通过判例确立法律原则后,诉讼机关将具备统一解决类似案件、事项的依据;同时,律师、企业和民众也能预先评估法律风险、选择适当的应对方案并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正是这种可预见性增强了社会对审判活动的信任,并有助于建设透明、稳定的法律环境。

结论

可以确认,此次公布的08项新判例不仅增加了实践中适用的判例数量,也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展判例思维的明显转变。与此前阶段侧重填补法律空白不同,本批判例更加注重统一法律适用方法、规范司法论证及提高审判质量。这也是判例价值不限于各个具体案件,而成为多个领域咨询、诉讼及争议解决工作重要参考依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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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与诉讼律师:Nguyễn Thị H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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