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2015年刑法典》(于2017年、2025年修改补充)第51条第1款具体规定的刑事责任减轻情节外,《刑法典》第51条第2款规定:“法院在决定刑罚时,可以将自首或其他情节视为减轻情节,但必须在判决中明确说明减轻处罚的理由。”
为确保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5年9月30日颁布第04/2025/NQ-HĐTP号决议,就《刑法典》第51条第2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减轻情节和刑事责任加重情节的适用作出指导。
根据第04/2025/NQ-HĐTP号决议第3条,下列情形可以根据《刑法典》第51条第2款被视为刑事责任减轻情节:
– 1. 犯罪人自首,是指犯罪或犯罪人被发现后,犯罪人自愿向主管机关报到并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 2. 犯罪人自愿退还犯罪行为所得非法收益的至少二分之一,或者缴纳法院判决、决定所判处的附加罚金。
– 3. 因执行防台风、防洪、紧急救援、防疫等突发工作任务而犯罪。
– 4. 经主管机关确认,犯罪人曾参加民族解放抗战、保卫祖国或履行国际义务,但因申报申请程序中的客观原因尚未获得勋章、奖章。
– 5. 犯罪人的母亲或祖母被国家授予“越南英雄母亲”称号;或者其父亲、母亲、祖父或祖母被国家授予“劳动英雄”或“人民武装力量英雄”称号。
– 6. 犯罪人的父亲或母亲因工作中的突出成绩获得多项表扬证书或奖状。
– 7. 在仅造成被害人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代表请求对犯罪人从轻处罚。
– 8. 被害人也存在过错,或者损害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 9. 犯罪人有3名或以上均未满15周岁的年幼子女,或者有重度以上残疾或患有危重疾病的子女,且其配偶没有工作、家庭困难,并经当地政府确认。
除上述情节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刑法典》第51条第2款将其他情节视为刑事责任减轻情节,但必须在判决中明确说明减轻处罚的理由。对其他减轻情节的审查和适用必须保持审慎、严谨,并以每起案件及每项具体情形的性质和特点为依据。

在适用实践中,请求法院审查第51条第2款所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以下基础上进行准备:
颁布第04/2025/NQ-HĐTP号决议有助于明确审查第51条第2款所规定减轻情节的标准,从而为该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统一、审慎的适用提供依据。同时,该规定继续体现刑事法律的人道主义政策,允许法院在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全面审查与犯罪人有关的因素,但仍确保严格处理、正确认定犯罪人、正确认定罪名并依法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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