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两次以上犯罪”已构成量刑幅度情节,则不得再认定为从重处罚情节
- 21 / 07 / 2026 -

若”两次以上犯罪”已构成量刑幅度情节,则不得再认定为从重处罚情节

“两次以上犯罪”是一种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既可能是量刑幅度构成要件,也可能是从重处罚情节。本文将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官委员会的最新指导意见,以厘清该情节在何种情况下不得被认定为从重处罚情节。

在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与适用对量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然而,不少案件中,同一情节既是犯罪的量刑幅度构成要件,又属于《刑法》第52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导致理解和适用不一致。

1. 《刑法》如何规定”两次以上犯罪”?

2015年《刑法》第52条第1款g项规定:“两次以上犯罪”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之一。同时,在《刑法》规定的许多罪名中,该情节也属于量刑幅度的构成要件。

2015年《刑法》第52条第2款规定:

“本法已规定为定罪情节或量刑幅度构成要件的情节,不得视为从重处罚情节。”

该规定体现了一项原则:已用于确定罪名或量刑幅度的情节,不得在决定刑罚时再被用作从重处罚情节。

2. “两次以上犯罪”情节适用实践中的困惑

在犯罪人同时符合同一法条不同款项中多个量刑幅度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实践适用中出现了困惑。其中,“两次以上犯罪”是刑罚较轻一款的量刑幅度构成要件,但犯罪人还符合另一量刑幅度构成要件,从而应适用刑罚更严厉的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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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一种观点,认为若“两次以上犯罪”情节未被用于确定所适用的法条,则在决定刑罚时,仍可依据2015年《刑法》第52条第1款g项将其视为从重处罚情节

3.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官委员会关于不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的指导意见

为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官委员会于2025年6月30日颁布了第04/2025/NQ-HĐTP号决议。据此,该决议第5条第2款a项规定:

“量刑幅度构成要件同时属于《刑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属于同一法条项时,应适用最高一档的量刑幅度情节,其余情节不得视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该指导意见,当一个或多个情节既是量刑幅度构成要件,又属于《刑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时,法院仅使用该情节确定量刑幅度。如同一法条不同款项存在多个量刑幅度构成要件,则应适用刑罚最严厉的一款;其余量刑幅度构成要件不得再被用作从重处罚情节

河内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法院于2026年5月4日发布的第4557/RKN-TPT1号公文,就从重处罚情节适用经验总结问题,对上述内容作出了进一步阐明。

该公文举例:被告人多次实施贪污财产行为,共侵吞财产10亿越南盾。该案同时符合《刑法》第353条第2款c项规定的“两次以上犯罪”情节,以及第353条第4款a项规定的“侵吞财产价值达10亿越南盾以上”情节。由于第353条第4款规定的量刑幅度更高,被告人依据第353条第4款a项被追究刑事责任。“两次以上犯罪”情节不再依据《刑法》第52条第1款g项被认定为从重处罚情节。

结论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可以确认,凡属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构成要件的情节,不得再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该原则旨在避免同一情节在决定刑罚时被重复计算,从而保障刑事审判实践的客观性、公正性与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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