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是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首要步骤。实践中,不少案件因错误确定管辖法院而被退回起诉状或导致审理时间延长。本文将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典》分析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并提示个人及企业在实务中应特别注意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纠纷时,个人和企业通常首先关心的是起诉请求能否被受理。此外,还涉及争议财产价值或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需证据等问题。然而,从律师执业的角度来看,实践表明,不少案件从一开始就遇到障碍,其原因看似简单,却对整个诉讼过程具有决定性意义——那就是未能正确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少当事人已充分准备好卷宗、材料和证据,并花费大量时间构建起诉请求。然而,起诉状仍可能因管辖权确定错误而被退回,或需办理将卷宗移送其他机关的手续。其后果不仅是延长案件审理时间,还会产生额外的诉讼费用。由此还会影响证据收集、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在某些情况下甚至直接影响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从本质上讲,法院的管辖权并非仅仅是程序性规定,而是确定哪一国家机关有权代表国家解决纠纷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审视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谁对谁错之前,首先需要确定该纠纷属于哪个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经2025年修改、补充的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管辖权的确定基于多项不同标准,包括按案件种类的管辖、按审级的管辖以及按地域的管辖。
从理论层面看,这些规定相对明确。然而在实际适用中,确定管辖权并不简单,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法律自2025年7月1日起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特别是法院系统按照区域人民法院模式重新组织这一重要变革。
最常见的错误之一是对争议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不准确。这是一个具有基础性意义的问题,因为法院管辖权首先是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26条至第34条规定的案件种类来确定的。实践中,各类纠纷之间的界限并非总是清晰。许多因出资合同、投资合作合同、经营合作合同或与房地产项目有关的交易而产生的纠纷,往往引发这究竟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商事纠纷的问题。对争议法律关系性质的错误认定,不仅影响实体法律的适用,还可能导致对有管辖权机关的错误判断。
在确定案件种类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按审级确定管辖权。这是近期变化较为显著的内容。在法院系统组织改革之前,管辖权的确定通常是在县级人民法院与省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划分。然而,自2025年7月1日起,区域人民法院模式已正式取代县级人民法院。同时,许多此前属于省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已移交区域人民法院管辖。
这被视为近年来涉及审判管辖权最重要的变革之一。此次修改的目标是加强分级管理,为民众和企业创造更便利的司法接触条件,同时减轻上级法院的负担。然而,从实践角度看,这一变化在适用初期也带来了一些困难。许多个人和企业仍按照旧有思维确定管辖权,认为涉外因素或复杂性质的案件理所当然属于省级法院一审管辖。而根据现行规定,区域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已大幅扩大,涵盖了许多此前不属于该审级管辖的案件种类。
如果说按审级确定管辖权的变化主要源于司法改革政策,那么实践中的争论则多集中于按地域确定的管辖权。经2025年修改、补充的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39条规定了一般原则,即被告居住地、工作地或住所地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具有管辖权。这是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障被告的诉讼参与权,并为证据收集创造便利条件。然而,该原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适用。
经2025年修改、补充的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40条允许原告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例如,因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起诉;因合同外损害赔偿产生的纠纷,可以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或受害人居住地解决。正是由于存在多种不同的管辖权确定依据,使不少当事人在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过程中感到困惑。
对于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民事诉讼法律另有专门规定。根据经2025年修改、补充的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39条第1款,不动产纠纷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源于保障现场勘验、核实财产现状及组织执行判决便利性的要求。然而,实践表明,这也是引发最多管辖权争议的领域之一。不少当事人混淆了与不动产相关的合同纠纷和对不动产的权利纠纷。
例如,因保证土地使用权转让而签订的定金合同产生的纠纷,在确定管辖权时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起诉请求仅集中于定金合同的效力,则可视为合同纠纷;反之,如果争议内容直接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要求确认、转移对不动产的权利,则确定管辖权时可能须适用不动产纠纷的相关规定。这一区别在法律技术上虽小,却可能完全改变有管辖权的机关。
另一种日益普遍的风险类型是涉外纠纷。实践中,许多人仍然认为,只有当纠纷一方为外国个人或组织时才存在涉外因素。然而,根据越南法律规定,涉外因素还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居住地、争议财产所在地,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履行地来确定。对这些因素识别不全面,可能导致在确定越南法院管辖权时出现错误,并引发与司法委托、境外送达文书或承认和执行外国有权机关判决、裁定相关的复杂诉讼程序。
此外,随着商业活动日益发展,如今许多合同中还包含关于选择争议解决机关的条款。实践中,不少企业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或法院选择条款,但起草并不严谨。有的争议解决条款既提及法院又提及商事仲裁,却未明确最终的解决机制。当纠纷发生时,各方需花费大量时间确定有管辖权的机关。甚至有案件因争议解决机制选择错误而被中止审理或不得不重新起诉。
通过参与咨询和解决不动产纠纷、民事纠纷及商事纠纷的过程,Bizlawyer 发现,诉讼中产生的许多困难并非源于纠纷本身的内容,而是源于对管辖权相关因素评估不充分。在不少情况下,仅仅是对法律关系性质的错误判断,或遗漏与主体、财产或义务履行地点相关的某一情节,就可能引发一系列不必要的诉讼程序。
可以肯定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正确确定法院管辖权不仅是提起诉讼的第一步,更是确保整个纠纷解决过程高效、合法且节省成本的前提条件。在法院系统按照新模式重新组织、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持续完善的背景下,深入研究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及时更新法律变化,并在提起诉讼前阶段咨询律师意见,是限制法律风险、最大程度维护个人、组织及企业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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