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获准附条件提前释放是否意味着已经执行完毕有期徒刑?获准提前释放人员是在出狱时立即取得《刑期执行完毕证明》,还是必须等到其他时间?
这是许多获准附条件提前释放人员及其家属尤为关心的问题。正确确定《刑期执行完毕证明》的签发时间,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还会直接影响犯罪记录消除、就业及重新融入社会。下文将阐明该证明的签发时间以及获准提前释放人员需要注意的问题。
附条件提前释放规定于经2017年、2025年修订补充的《2015年刑法典》第66条,是越南刑法中的一项人道制度。根据该制度,正在执行有期徒刑的人员,在完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刑期届满前返回家庭和社区。
但应当注意,获准附条件提前释放并不意味着判决已经执行完毕。在剩余刑期内,其仍处于考验期,并须充分履行法院裁定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附条件提前释放建立在宽大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之上。国家为犯罪人员尽早回归家庭创造条件,使其有机会劳动、学习并改正错误。

然而,为确保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法律仍设定一段考验期,以评估获准提前释放人员的改造能力和守法意识。只有认真通过这一阶段,该人员才会被确认已完成有期徒刑。
这是许多人经常误解之处。离开监狱仅表示该人员转入主管机关管理、监督和教育下于社会中继续服刑的阶段。
在考验期内,获准附条件提前释放人员仍须:
因此,释放之日不能等同于签发刑期执行完毕证明之日。
《2025年刑事判决执行法》第57条第4款规定如下:
“4. 对获准附条件提前释放人员签发刑期执行完毕证明,规定如下:
a) 在考验期届满前三日,或者在收到缩短全部附条件提前释放考验期的裁定后立即,乡级公安机关、军队单位应当将管理档案移交给负责管理该获准附条件提前释放人员的省级公安机关刑事判决执行机构、军区级刑事判决执行机构。档案移交应当制作笔录并存入服刑人员档案。在考验期最后一日,或者缩短全部考验期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省级公安机关刑事判决执行机构、军区级刑事判决执行机构负责向其签发刑期执行完毕证明,并将该证明发送给有权检察院、作出附条件提前释放裁定的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决定的法院、监狱、看守所、该人员曾服刑所在地的军区级刑事判决执行机构以及该人员居住地的乡级公安机关;
b) 获准附条件提前释放人员在考验期内违法并被作为被告人立案,或者正被提议撤销附条件提前释放裁定的,省级公安机关刑事判决执行机构、军区级刑事判决执行机构暂不签发刑期执行完毕证明。在收到主管机关认定该获准附条件提前释放人员未违反刑法的决定,或者法院不接受撤销附条件提前释放裁定之提议的裁定后,应当立即向该获准附条件提前释放人员签发刑期执行完毕证明。”
据此,省级公安机关刑事判决执行机构、军区级刑事判决执行机构负责在考验期最后一日或者缩短全部考验期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获准附条件提前释放人员签发刑期执行完毕证明,并将其发送给有权检察院、作出附条件提前释放裁定的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决定的法院、监狱、看守所、该人员曾服刑所在地的军区级刑事判决执行机构以及该人员居住地的乡级公安机关。
换言之,刑期执行完毕证明的签发时间不是出狱之日,而是考验期届满之日,前提是获准提前释放人员已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并非所有人员都会在预计时间到来时立即获发证明。获准附条件提前释放人员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院可依照《2025年刑事判决执行法》第70条撤销附条件提前释放裁定。
届时,该人员必须返回羁押场所,依法继续执行剩余有期徒刑。显然,在此情况下,其亦尚不具备取得刑期执行完毕证明的条件。
这是已服刑人员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该证明可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因此,正确确定证明的签发时间,对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具有重大意义。
附条件提前释放是一项人道政策,为犯罪人员尽早回归家庭和社会创造机会。然而,出狱并不意味着已经执行完毕有期徒刑。获准提前释放人员只有在考验期届满、充分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且附条件提前释放裁定未被撤销后,才会获发刑期执行完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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