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及应注意的要点
- 09 / 07 / 2026 -

解除合同及应注意的要点

解除合同 是当合作方严重违反义务时最有力的制裁措施之一,但如适用依据错误,“解除方”反而可能沦为违约方。本文分析何种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以及企业为避免反向法律风险必须注意的4个要点。

1. 何种违约被视为“根本违约”?

在合同风险管理中,一项重要原则是“承诺一经生效即对各方具有强制履行力”。然而,当一方以严重违约行为破坏信任结构时,法律允许另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为自我保护措施。此时,普通违约与足以产生解除权的“根本违约”之间的界限,是一个并不简单的法律问题。

在越南民事与商事法律体系中,自由订立并履行承诺的原则是核心基础。然而,当对方实施严重违约行为时,受违约方的权益通过解除合同制裁措施得到保护。正确认定“根本违约”的本质,不仅是启动解除权的依据,也是行使该权利一方避免反向法律风险的先决条件。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23条第2款的规定,严重违约是指一方未正确履行义务,以致另一方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2005年《商业法》亦使用内涵相同的对应术语“根本违约”。具体而言,2005年《商业法》第3条第13款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以致另一方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

其核心要点在于“订立目的”。只有当对方的违约行为使企业签订合同时所期待的核心利益完全落空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方被启动。

例: 在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审理的一起争议中,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进口清关检验条件。仲裁庭认定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因为买方未能实现进口合同的目的,即取得货物用于经营。

在审判实践中,当买方未按付款条款履行时即发生付款义务违约,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裁判机关认定此种情形亦属于根本义务违约。

2.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23条及2005年《商业法》第312条,企业在下列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

  • – 发生双方事先约定作为解除条件的违约行为。
  • – 一方严重(根本)违反合同义务。
  •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迟延履行义务、无履行能力,或财产灭失、毁损且无法替代)。

合同被解除后,原则上合同自订立时起不发生效力。各方应恢复原状,相互返还已收受的一切。

但是,法律承认若干旨在处理解除后果的特殊条款独立存在:

  • – 仲裁/争议解决协议:不受主合同解除的影响。仲裁庭仍有权解决因已解除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 –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制裁:各方仍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有约定)及赔偿因对方违约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

3. 应注意的要点——法律实施视角

解除合同是一项法律后果极为严重的决定,因为该决定使合同自订立时起不发生效力。为避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拟采取该方案的一方应注意以下04个要点:

3.1. 在合同中主动定义“根本违约”

Chu Dong Dinh Nghia Vi Pham Hop Dong - Bizlawyer 在合同中主动定义“根本违约”

目前法律尚无关于如何认定“以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具体指引。当各方发生无法自行解决的争议时,该认定权属于裁判机关。因此,与其寄望于仲裁或法院的解释,各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具体列明将产生解除权的违约行为。如此,无论该违约按通常理解是否“严重”,受违约方均有权依约解除合同。

3.2. 切勿遗忘通知义务

解除合同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依据2005年《商业法》第315条的规定:

“暂停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

暂停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立即将暂停、中止或解除合同事宜通知另一方。如未立即通知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暂停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解除合同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如未通知并给对方造成损害,主动解除合同一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3.3. 管控“解除合同后”的后果

合同被解除后,各方应相互返还已收受的一切。但关于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争议解决的约定仍然有效。合同各方应注意,一项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双重”后果:既被解除合同,又须同时承担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3.4.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各方需要了解的一个问题是,即使合同被全部解除,仲裁协议仍独立存在。这确保各方仍拥有稳定的争议解决机制,以处理该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后果。

<解除合同本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它是使受违约方摆脱有害合作关系的工具;反之,如无依据或程序错误地解除合同,受违约方自身反而会沦为违约方并承担民事责任。如行使方未能牢固掌握有关“根本违约”的法律依据与证据,解除合同虽是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却也充满风险。在合同中主动预设各种违约情形,严格遵守通知程序,充分收集并保存证明违约行为的证据,将成为各方在复杂争议中的保护盾牌。如需深入支持,敬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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