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多人仍然认为,一旦被采取禁止离开居住地措施,就意味着不能上班、不能离开住所,或者实际上处于“软禁”状态。事实上,这种理解并不完全准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禁止离开居住地是较为常见的强制措施之一,适用于尚无必要羁押,但仍需确保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到场的被调查人、被告人。
特别是,自《2025年临时拘留、羁押及禁止离开居住地执行法》于2026年7月1日生效以来,被采取该措施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更加充分、明确的规定。这些新规定有助于保障人权,同时提高诉讼机关的管理效能。本文根据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法律规定,分析被采取该措施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可以实施或不得实施的行为。
禁止离开居住地是《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一项强制措施。该措施适用于居住地明确的被调查人、被告人,以确保其按照侦查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传票到场。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该措施旨在防止逃跑或妨碍诉讼活动的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禁止离开居住地的人并未被羁押。他们不会像被羁押者一样与社会隔离,仍可依法生活、劳动并行使多项公民权利。
最容易引起误解的一点是,许多人认为一旦被采取该措施,其所有活动都会受到限制。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2025年临时拘留、羁押及禁止离开居住地执行法》第2条第3款,被禁止离开居住地的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为确保其按照诉讼主管机关的传票到场,其在本人居住的社、坊、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以外,或者管理本人的军队单位辖区以外的通行权受到限制的人,包括被调查人、被告人、被请求引渡的人以及正在等待执行有期徒刑的人。”
此外,《2025年临时拘留、羁押及禁止离开居住地执行法》第3条第4款规定了临时拘留、羁押及禁止离开居住地的管理和执行原则:“保障被临时拘留人、被羁押人以及被禁止离开居住地的人行使人权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限制的权利除外。”因此,被禁止离开居住地的人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根据《2025年临时拘留、羁押及禁止离开居住地执行法》第41条第1款a项,被禁止离开居住地的人可因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离开居住地。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居住地的,必须取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因此,在此类情况下,被禁止离开居住地的人须事先申请并获得主管机关同意,方可离开居住地。
根据《2025年临时拘留、羁押及禁止离开居住地执行法》第41条第1款b项,被采取该措施的人经主管机关许可,可以在获准范围以外变更居住地、工作地点、劳动地点或学习地点。如在获准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工作地点、劳动地点或学习地点,则须向主管机关报告。因此,尽管变更上述地点是被禁止离开居住地之人的权利,但在获准范围以外进行变更,必须事先获得主管机关批准。
被禁止离开居住地的人仍可与家人共同生活、照顾子女、参与日常活动并维持正常生活。采取该措施不会剥夺其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
如果工作地点或学校位于适用强制措施决定所允许的范围内,被禁止离开居住地的人仍可继续工作或学习。这是一项体现人道精神的规定,有助于被采取该措施的人维持收入、稳定生活并履行对家庭的义务。

获得医疗照护的权利始终受到法律保障。如需前往当地以外的医疗机构检查或治疗,被采取该措施的人应在出行前通知主管机关并取得许可。
被禁止离开居住地的人仍有权:
采取强制措施本身并不意味着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被禁止离开居住地的人必须严格履行《2025年临时拘留、羁押及禁止离开居住地执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具体如下:
这是最重要的义务。如果超出获准范围,前往其他省份、出差、旅游或回乡,均须事先获得主管机关同意。许多人认为短时间出行不会造成问题。然而,如未经批准,仍可能被视为违反适用强制措施的决定。
收到侦查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传票后,被禁止离开居住地的人必须按照传票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处理过程,并可能导致适用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
被采取该措施的人不得:
这些是强制性义务,旨在确保诉讼过程客观、依法进行。
因此,如因工作、治疗、处理家庭事务或其他正当需要出行,被禁止离开居住地的人应向作出适用该措施决定的机关提交申请,供其审议;只有在获得批准后,相关出行才被视为合法。
许多人低估了在被禁止离开居住地期间违反义务的严重程度。实践中,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有下列行为: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充分依据时,诉讼机关可以将禁止离开居住地的措施变更为羁押措施。这意味着,原先获准在押外候审的人,之后可能在侦查、起诉或审判的整个过程中被剥夺人身自由。
总而言之,禁止离开居住地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并非刑罚。法律仍保障其学习、劳动、接受医疗检查和治疗以及行使合法民事权利。
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不仅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也有助于确保诉讼过程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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